*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发布日期:2007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经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
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依据
《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
《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第六条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 《条例》第
七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