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日志的数据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进行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在暂定措施水域内实施的各项渔业资源养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发生渔事纠纷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填写捕捞日志或不按规定上交捕捞日志的渔船,取消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的作业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日渔业协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申请表格式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
渔船作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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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姓名 │ │ 船长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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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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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 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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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名 号 │ │船舶呼号│ │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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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捞许可证号 │ │作业类型│ │船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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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登记号 │ │船舶检验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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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暂定措施水域:(1)作业范围: (2)作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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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
┃意见: │见: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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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
┃ ┃
┃ ┃
┃ ┃
┃ (盖章) ┃
┃特许证编号: ( ) 专 字 第 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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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联留省级渔┃
┃政管理机构备案,第三联留地(市)级渔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四联留县级渔政┃
┃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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