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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8号)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2月26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
  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
  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
  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
  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
  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
  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
  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
  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
  1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渔船生产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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