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茧协〔1997〕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领导)小组、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按业务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抄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规范茧丝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对桑蚕鲜茧实行统一收购经营管理
1.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
2.合法的蚕茧收购站,必须持有有效的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蚕茧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个人和非蚕茧产区以及不具备收烘蚕茧条件的单位,各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蚕茧收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个人及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法物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违反者,取消收购蚕茧资格,没收《蚕茧收购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茧丝价格政策
1.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省级政府不得将定价权下放到市、县,已经下放的,应予纠正。由于将定价权下放到市县,经营单位因此而形成的违法所得,由各地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生丝出厂价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各企业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
2.各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缫丝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定价,对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发布的《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