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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附四         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一、概述:
  (一)各发证机关,在办证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在进口许可证打印输入时,应统一规范操作。
  (二)进口许可证的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发证机关打印错误,应删除错证数据重新打印。删除的错证和新发证数据一并上报。
  二、证面打印规范:
  第1项“进口商”分下列情况进行输入
  (1)接受赠送、无偿捐赠、援助进口的货物,应输入“赠送”,编码为“0000000000001”。
  (2)其他贸易方式项下凭外经贸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审定证书输入13位代码编号。对于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代码应打印“9999+九位组织机构代码”。
  第2项“收货人”应为实际批准进口用货单位,并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或批件一致。
  第3项“进口许可证号”由计算机自动顺序编排。
  第4项“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为货物到达中国港口报关的期限。即发证之日起至批准的截止日期内有效。
  第5项“贸易方式”是指该项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常见的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国际贸易、许可贸易、劳务工程承包、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补偿贸易、外资企业进口、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工程调回、寄售贸易、其它等。“贸易方式”应与有关部门批准的配额证明及归口批件相一致。每份许可证只打印一种贸易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在贸易方式前加“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
  第6项“外汇来源”按进口贸易方式确定
  (1)一般贸易进口、招标、展销拍卖、寄售、进料加工实际用汇情况分别打印“银行购汇”“贷款”等。
  (2)易货贸易、来料加工、索赔、对外劳务承包工程调回的材料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公用物品打印“不支付外汇”。
  (3)援助、捐赠、赠送打印“赠送”。
  (4)外资企业进口、租赁、打印“外资”。
  第7项“报关口岸”打印进口货物到达我国规定开放的直属海关及海关关区代码。
  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进口企业在直属海关所辖关区的任意海关均可报关。对指定口岸的进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也只能打印一个报关口岸。
  第8项“出口国(地区)”打印签约国别(地区)名称。许可证上只能打一个。
  第9项“商品原产地”指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特殊情况,如超过一个,可在该证备注栏内说明)。
  第10项“商品用途”指自用、生产用、内销、加工复出口、样品、维修等,只限打印一种并与批件一致。
  第11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编码打印。只限打印一种并与批件一致。许可证管理以外的“非限制进口商品”,涉及申领进口许可证时,编码为“99990000”,在第12项中列出具体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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