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进口许可证的延期:
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到货,申领单位可提出申请延期,并提供进口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和正当理由说明。对确实签定了合同,因故没到货,发证机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进行延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予延期。有数量限制的重要商品进口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配额年度下年三月底,不得再延期。
对已超过延期时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二十条 进口许可证的更改:
一、更改“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规格型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数量”,申请单位应提供配额原审批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
二、更改“进口商”,应提供“收货人”的更改申请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三、更改其它各项或分割许可证数量,应提供更改和分割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的延期、更改均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和更改,均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注销原证,并做换发新证处理。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应打印换发证的日期。收回的原证与新发证档案并存。
对已进口部分货物的进口许可证,因故换证时,发证机构首先与外经贸部EDI中心核查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并根据海关反馈数据所余数量换发新证,同时在数据库中原证配额数量项下核减海关核销的进口数量(证面上有或无海关核销章都应核减已清关数量),在新证备注栏加注原许可证证号。
第二十二条 进口许可证遗失的处理
一、申领单位丢失进口许可证,应向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上注明的海关挂失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发证机构要认真核实海关反馈清关数据。凡未清关的,发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注销原证并重新发证,对于部分数量已清关的,发证机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原证配额数据中核减已清关配额数量,并按未清关的配额数量核发新证。
二、遗失进口许可证付本,领证单位应提供报关单据,外汇管理部门出具未付款证明,原发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原许可证留存联复印件出具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见附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