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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失效]

  一、同一企业同一商品只能用一台计算机打证,不得同时使用另外一台计算机打证(实行局域网的发证机构除外)。
  二、录入人员在接到打证材料后应及时准确录入。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范操作。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输入电脑后,应与申请表内容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内容输入无误后进行打印。
  三、对未经业务处长签字和主要内容改动无处长签字的申请表,不得录入。已经处长或上一级领导批准签发的申请许可证表,未经批准不得更改任何内容。
  四、录入中发生的问题,由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与主管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解决。录入人员不得接受业务处长及经办人员以外人员送证、取证、改证、核对配额、核对许可证等。
  五、机房值班房人员或录入员对打印好的许可证与原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对,打印错的证书及时补打。对打印错的证或废证及时登记许可证号及许可证纸面流水号。打印无误的证书按业务处经办人员主管商品分类,并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并登上许可证号码。连同申领材料送发证经办人员或处长办理交接。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签收。一联由业务处经办人保管,二联由主管处长留存。
  六、发证经办人员接收许可证后,应对许可证与《许可证发放登记表》及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证号、份数是否一致,许可证证面内容与申请表是否相符。发现打印有误的许可证,应及时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员核实后,由机房录入人员签字取回错证,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机房值班人员与业务处长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新证号,注销旧证号,并签字。
  第十五条 打印待发的许可证由经办业务人员或司章人员复核后盖章。未经二级(或三级)审批许可证,不得加盖许可证印章。司印人员对于确认不符合审批制度的及违章办证的问题,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建议,直至拒绝加印。
  第十六条 发证
  一、经办人员对已打印的许可证复核无误后在进口配额证明等进口批准文件各联以及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加盖进口许可证办讫章连同办讫的进口许可证交领证人。领证人领取进口许可证时,在《许可证发放证登记表》上签收。发证人员要把留档的批件与“许可证留存联”装订存档。
  二、进口许可证从受理申请到盖章待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发放,应向申领单位说明理由。

第六章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更改、遗失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数量限制的重要商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配额年度下年三月底。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二月底。
  第十八条 进口许可证因故需要延期、更改,都应在有效期内进行。延期和更改均应由原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更改申请表(见附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连同原发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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