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捐赠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凡国务院规定限额的产品,应审核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年限额分别为:汽车100辆(广东、福建、海南各200辆);摩托车、彩电及其显像管、照相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手表等300台,每次限批30台(支)以下;录(放)像机50台,每次限批3台。超出限额的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办理。捐赠上述商品以外的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五、租赁贸易:
租赁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办理;租赁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审核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六、其他贸易:
(一)其它贸易项下包括,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无偿援助、贸易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二)其他贸易项下进口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和重要农产品都按一般贸易审核有关批准文件或进口证明。
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条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包括更改、延期)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各负其责。
一、审批程序原则上实行两级审批,即由经办员初审后交处领导签发。
二、发证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实行三级审批的原则,即由办证员初审和处级领导复审后,报上级领导签发。
三、从企业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从事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初审
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审核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进口许可证申请,经办人员应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名,注明初审意见,并填写《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二)上报领导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经办人应在申请表上注明不发证原因上报领导核准。
第十二条 复审及签发
主管处领导对经办初审完毕的申请进行复审。符合管理规定的予以签发。对申请表上同意改动处,主管处长应在改动处签字。经审核不能发证的注明原因及时退经办人或报上一级领导审定。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交接、打印、发放
第十三条 交接手续
一、对同意签发的许可证,主管处长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将登记表和许可证申领材料,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办理交接。
二、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申领许可证的材料与《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接收。
第十四条 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