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符合手续的,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第二联上签收并注明取证日期,退领证单位作为领证凭证。
第三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颁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依据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分级发证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八条 进口许可证申领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审核进口企业所持的进口批准文件是否有效。进口许可证申领是否超过了批准文件有效期。
二、审核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与进口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三、审核进口企业的经营权。进口商是否具有外经贸部以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外贸经营资格或核定经营商品的经营权。(国外赠送,华侨捐赠,自购除外)。
四、审核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商品价格是否合理。
五、审核申请表格内容是否清楚、规范,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退回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审核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商品管理及许可证管理规定。
七、对国家规定限定口岸报关的商品,到货口岸是否符合规定。
八、对边境贸易进口,审核报关口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各种贸易方式还应分别审核以下内容:
一、一般贸易:
(一)配额管理商品:机电产品进口审核《进口配额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核《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重要农产品进口审核《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
(二)非配额管理商品:进口不限量自动登记商品审核《自动登记证明》;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审核《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核《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
二、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进口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具体商品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审核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进口料件清单。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登记管理的许可证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或各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的原材料商品,只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物料清单;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口配额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应审核各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四、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
(一)捐赠重要工业品、重要农产品按一般贸易进口有关规定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