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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
 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9〕外经贸配发第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实现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现制定《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二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授权发证范围受理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事宜。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受理。
  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时,应审核申领单位提供的以下文件材料: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一),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进口商)公章。
  二、进口配额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进口配额证明、或特定登记证明及其他批准文件等)。
  三、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四、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赠送、捐赠、援助货物除外),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第四条 进口许可证应由配额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申领,原则上不能代领。异地办理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发证机构应将委托函及代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领单位一次讲明需补办的文件材料。对申请表有涂改的应退回申领企业重新填写或在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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