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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失效]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送证日期:

附四         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出口商:
  (1)出口商应打印出口配额或批文的承受单位。
  (2)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项目主体有经营权时为项目单位,无经营权时需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此栏目为有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备注栏内打印“代理××企业出口”。
  (3)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按统一规则编定,领证时由申请单位凭外经贸部授予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填在申请表上。
  (4)无外经贸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向境外出运货物,此栏可为该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应填写“9999+9位组织机构代码”。
  2、发货人:
  指具体执行合同发货报关的单位。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其他出口配额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以下情况可以不一致:(1)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批经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2)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3)还贷、补偿贸易方式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经贸公司代理出口。
  3、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
      (1) (2)   (3)
  (1)二位数字表示年份。
  (2)二位数字或字母表示发证单位。
  (3)六位数字由计算机自动顺序编排。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2)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3)“非一批一证”,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4)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打到次年,最迟至次年2月底。
  5、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出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览、边境贸易及协定贸易等,每份许可证只打印一种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打印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有数量管理商品时,贸易方式均为外资企业出口,但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贸易方式。
  (4)非外经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此栏打印“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打印“国际展览”,出运需领证样品按一般贸易办理。
  6、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号。
  (2)每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只能有一个合同号。
  (3)合同号须符合国家标准《国际贸易合同代码规范》。
  (4)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的出口许可证,可不打合同号。
  (5)展品出运时,此栏应打印主管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7、报关口岸:
  指出口口岸,此栏只允许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
  8、进口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打印一个国家(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如对中国保税区出口,进口国(地区)应打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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