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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失效]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
  (一)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三)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提供主营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及配额单位与主管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四)配额批准文件规定配额承受单位需由指定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持两企业签署的代理协议办理申领手续,应提供配额承受单位与代理企业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申请表备注栏应注明由××公司代理出口。
  (五)配额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并申领许可证的,代理企业应提供与配额承受单位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第六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提供的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应退回申领单位,并向申领单位一次讲明补齐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凡符合手续可以受理的申请,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上签字注明取证日期,将第二联退回领证人员作为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凭证。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依据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审核配额管理部门批准出口配额的文件(本规范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各项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以及批件有管理要求的各项内容。出口配额当年有效。
  三、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四、审核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出口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五、审核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有出口数量管理的商品,其申领数量(累计)均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
  六、审核出口合同:重点审核:(一)价格。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并不得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规定的出口协调价。(二)合同有效期。(三)有关内容应与申请的出口许可证一致。
  第九条 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一般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应审核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
  (二)对国家指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有经营权的外经贸企业签订或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的合同。
  (三)所有贸易方式下出口的配额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均适用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政策。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中标金后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配额有偿使用费后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四)重水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应审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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