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
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第四条 领证资格:一、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单位申领,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有领证员的单位应凭领证员证申领,无领证员的单位,领证人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配额承受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由代理出口企业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代理出口企业加盖公章。
二、出口许可证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异地办证,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办理人应出示领证单位委托书(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发证机构应将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见附一)。申请表需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出口商)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下达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包括:
(一)出口配额文件: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的文件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二)配额招标商品文件(正本):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无偿招标商品中标证明书。
(三)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文件(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