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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维护蚕丝类出口经营秩序,推动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外经贸部决定调整现行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体制,制订了《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丝类出口,按照《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执行。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外经贸部核定了2000年蚕丝类出口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三、2000年1月1日起,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二、2000年蚕丝类核定出口经营企业名单(不包括三资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推动茧丝绸行业贸工农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丝类包括蚕茧和蚕丝,包括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5的商品。
  第三条 国家对蚕丝类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出口配额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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