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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须包括《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如生产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国有或集体控股的证明(原件);
  (五)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自营本企业(含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自营本企业(含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经营本企业(含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贸易业务。
  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七、经登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外经贸政策,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生产企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外经贸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外经贸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每半年将登记情况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  )    登字第  号

┌─────────┬────────────────────────┐
│企业名称     │                        │
├─────────┼────────────────────────┤
│企业类别     │                        │
├─────────┼────────────────────────┤
│企业地址     │                        │
├─────────┼────────────────────────┤
│主管部门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
│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
│         │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进出口经营范围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                       │
├─────────┼────────────────────────┤
│进出口商品目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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