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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5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


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增强企业的总体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外经贸部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企业为参加项目的投标或实施,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保函,包括投标项目的投标保函、议标项目的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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