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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0号)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0年1月16日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餐饮业经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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