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法第
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卫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