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符合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办法申请复议;
(一)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
行政复议法第
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
(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