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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五十六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用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九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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