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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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