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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3号)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朱丽兰
                         1999年12月26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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