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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外汇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外汇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外汇数量+本期买进外汇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外汇数量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结结存金融商品数量+本期买进金融商品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金融商品数量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五、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
  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二)储金业务
  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贷款业务,以财务制度规定的利息收入确定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帐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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