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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号 2000年1月19日)


  为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上半年实施到位(另有规定者除外)。
  鉴于此项工作在试行初期工作量较大,而农业银行的县级以下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具有笔数多、额度小的特点,因此对农业银行系统可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方式,即2000年上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下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否试行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分别于2000年6月、10月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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