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号 2000年1月18日)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根据各地反馈意见修订,现予正式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是农业税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以组织贯彻实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农业税收票证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把农业税收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推向前进。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