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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4号)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2000年1月13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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