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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
  (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
  (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
  (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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