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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6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7〕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需办理注销登记,如果由于法定代表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或拒不签字,投资人可依法先变更法定代表人,然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得设立非公司企业,也不得向其他非公司企业投资。非公司企业在改组改造过程中依《公司法》改建为公司的,公司可以参股、控股;非公司企业依法被公司收购兼并且继续存在的,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变更为子公司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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