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工商企字
 [1997]14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39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二、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