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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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