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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广告法
》第
七条
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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