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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
 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津工商个字〔1987〕第17号文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允许持有专业资格证明的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性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经营的,纳入个体工商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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