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修订)[失效]

  (六)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执照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申请表);
  (二)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人的条件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申请颁发执照;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接到执照申请表后,应当对执照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执照申请人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执照申请人的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取得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和附件二《取得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四)执照申请人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以下简称体检单位)的体格检查,除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申请人视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外,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048-1996)》(以下简称体检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五)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三)、(四)项要求人员的执照申请表、本规则附件四《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及打印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各一份,于每年一、四、七、十月份递交民航总局空管局。
  (六)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前项规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
  第七条 经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的军方持照管制员转业后,如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应当申请换发执照。换发执照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 担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学工作的院校教师申请颁发执照时,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到管制单位进行资格培训,其执照的申请、考核、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九条 执照申请人取得执照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对持照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体格检查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执照,暂停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在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或民航总局空管局、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的技术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