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后勤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实物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指后勤事业单位所能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借入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
应付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提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在国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机构变动中,划转撤并的后勤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其资产处置按照《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对转为企业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全部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机关后勤事业应当定期向国管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