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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本年实现的结余全部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项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
  4.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部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余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应先提取应交所得税,再按税后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未分配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提取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提取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后勤事业单位年终结帐后,如发生涉及以前年度结余的会计事项的调整变更,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国管局和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平时,本科目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
  3.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完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所取得的,具有补偿性、服务性、非盈利性的收入。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的收入。
  2.在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并设若干总帐科目。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除以上各项收入之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按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数额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支出类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后勤事业单位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按资金来源区别处理;如专项资金是上级单位拨入的,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本科目;如专项资金是用本单位自有资金拨付的,则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且需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后勤事业单位按指定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报帐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完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有财政补助收入的后勤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提,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的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
  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3.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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