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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后勤事业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后勤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帐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08号科目 预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按购贷、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帐单等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之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后勤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材料入帐价值的确认:
  (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帐价格。
  购入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
  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
  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后勤事业单位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的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后勤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帐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帐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帐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帐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后勤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现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帐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后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额,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值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科目使用方法:
  (1)后勤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后勤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资料费等。
  2、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费用数。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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