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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八条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第十九条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条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第二十一条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第二十二条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第二十三条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第二十四条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第二十五条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第二十六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它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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