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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4号)


  现发布《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防止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1999年第23号公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针叶树是指其树叶为针状、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如松树、杉树等林木。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一)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三)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抽查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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