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9月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储备棉的质量和数量,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对棉花市场实施有效调控,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棉花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入库是指国家储备棉的收储和轮入。
出库是指国家储备棉的销售和轮出。
国家储备棉移库不重新检验,原证随货同行。
第三条 新入库的国家储备棉必须是当年生产的1-3级锯齿白棉,马克隆值测试指标应在3.5-4.9范围之内(从2000棉花年度开始执行),回潮率不得高于10.5%。
第四条 国家储备棉必须进行入库、出库公证检验。未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不得入库、出库。
第五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受理报验、统一制作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具体承担公证检验任务。
第六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地点:
就地储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生产收购的棉花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储备):新疆在承储仓库进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供货方仓库进行。
异地储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生产收购的棉花安排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在承储仓库进行。
进口棉转储的,在进口口岸或承储仓库进行。
第七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不收费,所需合理费用开支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情况专项列支。
第八条 承担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场所,配备检验需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
第九条 国家储备棉管理部门下达国家储备棉收储、轮换、销售计划时,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确定入、出库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
第十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时,承储单位或供货方应提供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搬倒人员及场所,并负责对按标准规定所开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入库时配合公证检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供货方负担;出库时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入国家储备棉成本。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含复验)使用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执行《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见附件1-1)的规定。国储进口棉入库、出库公证检验使用中国纤维检验局制作的仿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附件1-2)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水分、杂质和重量7项。其中品级检验根据棉花成熟程度、色泽特征、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样品在称重前逐批随机扦取,扦样数量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入库时要逐批全部称重,按公定重量确定国家储备棉重量。
第十六条 公证检验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棉花不得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含有与主体品级相邻级的棉花超过20%的或混有与主体品级相差一个级以上棉花的;
(三)掺杂使假的;
(四)混有异性纤维的;
(五)污染、水渍严重的棉包;
(六)包装及标志不符合标准的棉包;
(七)超过储备计划数量2%的部分;
(八)不符合国家储备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公证检验符合要求被确定入储的棉花,在等级标示处逐包加贴“国储公检”防伪标识,并由承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逐批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和“国储公检”防伪标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并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证书》一式八份,中国纤维检验局、承检单位、供货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承储单位二份(含随货同行证书一份)。
第十九条 《证书》是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的凭证;是农业发展银行、供货方、承储单位及用棉单位结算和中央财政核定补贴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证书》是承储单位及储备库建立国家储备棉保管帐、卡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