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国家林业局令
(第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
《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四条 《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 《条例》第
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