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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处理处罚问题的复函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处理处罚问题的复函
 (审办函〔1999〕167号 1999年11月8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如何实施经济处理处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你厅根据内部管理权限和财务管理等的需要制定的《河北省公安机关公安审计处理处罚暂行办法》属于内部审计规定,该规定可以依法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处罚。应当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是本单位基于其内部管理权对其内部所属单位违规行为进行的纠正与制裁,从性质上讲,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外部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管理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处理、处罚不需要办理处罚许可证;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纠正所属单位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款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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