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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失效]

  署各有关审计司应将草拟的审计决定与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复印件、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提交法制司复核。
  各特派员办事处将财政决算、国库、国税、关税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复印件、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送财政审计司审核,并由财政审计司草拟审计决定与审计意见书,提交法制司复核。
  各特派员办事处草拟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算执行审计决定与审计意见书,送金融审计司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法制司复核。
  各派出审计局草拟的中央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决定与审计意见书,由财政审计司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法制司复核。
  第十一条 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于4月底前提交草拟的审计决定与审计意见书,经法制司复核后于5月底前正式下达,办公厅发文明分送财政审计司2份。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司应于每年5月上旬完成审计结果报告初稿。办公厅根据署领导意见,于5月底前完成审计结果报告修改工作,6月上旬完成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在送交审计长会议讨论之前,财政审计司应将报告中涉及署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内容印发给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问题的事实、定性和文字表述等。复核结果由各有关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办公厅根据复核结果对审计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撰写工作完成后,复核结果的有关资料由财政审计司存档保管。经复核后写入审计结果报告的问题,如需变动,应报主管审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定稿后,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应根据财政审计司提出的要求,完成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材料,财政审计司负责汇总工作。解释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具体情节、定性依据、处理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汇总工作,由财政审计司负责完成。
  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按照业务分工,落实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9月底前将情况送财政审计司汇总。财政审计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5号)的要求,草拟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落实情况报告,经主管审计长批准后,于11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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