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审计司根据汇总情况,草拟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实施方案,提交主管审计长审核,7月中旬提交审计长办公会议讨论,经研究确定后,8月正式下达执行。
第六条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执行中遇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审计项目或重点内容时,须报经审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以下分工组织和实施。
一、财政审计司负责组织对财政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审计司应派人员参加。
二、财政审计司负责组织特派员办事处对上一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对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金库及其所属机构执行中央预算情况进行审计。
三、金融审计司负责组织特派员办事处对本年度人民银行系统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对中央各有关部门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按专业对口原则,由有关业务主管司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计实施工作结束后,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于3月20日前,向财政审计司提交中央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情况汇总报告。派出审计局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应一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复印件和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
汇总过程中对审计事实或问题定性不够清楚、准确的,有关单位应进行解释并补充说明材料;对严重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的,由财政审计司提出建议,报主管审计长审定。
第九条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处理原则由审计署统一制定。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政审计司提出财政部、国税、关税、国库、省级财政决算和中央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处理原则,金融审计司提出人民银行系统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处理原则,署其他审计司就负责的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分别送法制司审核后,报主管审计长审定。各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确有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审计长批准,并通知财政审计司。
第十条 审计决定与审计意见书正式下达前,均应提交法制司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