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1999年3月23日审计署发布 审财发[1999]32号)
第一条 为使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根据《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181号),结合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作程序,是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步骤和规程。包括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制订、下达和组织实施;审计结果的综合汇总;起草向国务院总理提交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代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落实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起草向国务院办公厅的报告。
第三条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四条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应在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安排的审计项目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的财政部、国税、关税、国库、省级财政决算、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中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拟将审计成果列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
第五条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工作要求。编制程序:
一、财政审计司于每年6月上旬,根据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编写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实施方案的框架和思路,报主管审计长批准后,印发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
二、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应根据署统一部署,结合具体情况,按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方案草案,于6月底前送财政审计司协调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