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期内各项稽核和其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效果。
(四)对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分支行的业务管理情况。
(五)重大问题是否按照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决策是否正确;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经营计划、规章制度、办法是否符合宏观要求和本行有关规定;是否取得了好的成效,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
(六)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案件及其他责任事故是否及时处理,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
(七)任期内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情况。
(八)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按以下稽核程序进行:
(一)稽核部门在接到分管行领导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批示后,尽快组成稽核组,拟定稽核方案,原则上要在接到任务后30日内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
(二)稽核部门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稽核3日前,要将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接受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准备工作。
(三)实施现场检查。
1、听取被稽核行有关业务工作自查汇报;
2、查阅有关党委会、行务会、职工大会记录,了解被稽核人员日常重要工作情况;
3、查阅有关帐册报表,了解主要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
4、有重点地进行考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考评;
5、稽核组在各项检查中分析考察分支行行长任期内主要工作实绩和存在问题,并正确划分不同时期、不同环节,以及由主观与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归属。
(五)稽核组就稽核认定的事实向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征求意见。
(六)稽核结束后,稽核组向派出行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经主管行长签署意见后,交本行人事部门参考。重大情况应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密秘密,对拟调任、转任的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也可不以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名义,而以信贷、财会等业务稽核的名义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稽核责任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发现被稽核单位和被稽核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阻挠等不配合稽核检查的情况,除责令其改正外,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