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稽核管理
第五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组织进行,即:县(市)支行行长、地(市)分行营业部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地(市)分行组织进行,地(市)分行行长、省级分行营业部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省级分行组织进行。省级分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总行组织进行。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越级对下级分支行行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
第六条 主管行稽核部门在分管行长的领导下,按照本级行党委指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具体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稽核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稽核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主审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时,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结果应当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分支行行长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对下级行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行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稽核部门稽核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管理行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稽核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研究、解决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稽核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应当通过对被稽核人所在分支行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的稽核,认定被稽核人工作中的业绩、存在问题,分清被稽核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金融方针、规章制度情况,在贯彻执行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二)任期内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情况,粮棉油信贷资金封闭运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真实性。重点稽核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防范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及经营效益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