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发布《关于
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
(轻总行管〔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现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请各地区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
2.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
第五条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
第六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