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的职能及职权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社会信访投诉,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条 中国保监委的信访投诉由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组织办理。各业务部门以及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要设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投诉受理范围

  第四条 中国保监委受理、办理社会信访投诉范围包括:
  (一)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
  (五)有关侵害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处理信访投诉分工

  第五条 凡向中国保监委的社会信访投诉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社会来信来访,均由信访投诉处统一拆封、接待、登记和分转,按中国保监委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归口进行处理。
  (一)属于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督部门或当地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负责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