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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业自律公约

  第八款 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在各有关行业与各类同业单位进行公平竞争,不利用报业的社会声望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签约单位的权利

  第一款 中国报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将与有关行业组织一起,将所有签约单位列入报纸媒体广告质量认证名单,向国内外广告客户和广告代理机构优先推荐。
  第二款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组织及时进行发行量核查,并公布经核查的发布数据。
  第三款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组织对其他签约单位的违约行为和其他报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款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修改本公约的各项条款,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签约单位的同意。

第四条 公约的执行、监督及违约行为的制裁

  第一款 中国报业协会有权依据本公约,组织或指定专门机构,对签约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第二款 签约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约组织及其指定机构对其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行量核查的费用由被核查单位负担,违约行为调查的费用一般由要求调查一方先行垫付,如违约行为被认定,则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款 对于发生违约行为并经调查认定的签约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报业协会依据《中国报业协会章程》给予警告、通报、直到取消会籍等处分。
  第四款 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有争议,可以向中国报业协会主席团和书记处申请复议,中国报业协会主席团和书记处的裁决为最终裁定。

第五条 附则

  第一款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国报业协会。
  第二款 凡中国报业协会会员单位,接受并遵守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均可签署加入本公约。
  第三款 中国报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公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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