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审理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结构调整,涉及种植方式、面积、品种和加工深度的变化,这就势必会因变更部分农村承包合同的内容而引起一些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首先,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护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其次,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积极受理并处理好这类案件。第三,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调整农业结构的要求,在审理有关案件中,依法引导农民自觉履行调整任务。要严格依法审理因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撕毁合同、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等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2、审理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要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制裁违约和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在审理涉及粮食流通案件时,要坚决依法保障中央制定的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决依法制裁各种干扰破坏这三项政策的违法行为,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依法打击和制裁各种破坏农业设施的犯罪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用设备和农业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依法严厉制裁涉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审判活动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农民负担,为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通过审理涉农案件,依法保障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原则的落实,保护集体和农户以多种形式兴修和经营农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三)依法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智能手段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单位进行的犯罪活动。要按照中央治理整顿金融秩序的部署,认真审理好贷款纠纷案件。要切实执行修订后的
刑法,依法适用新增设的罪名,坚决打击各种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财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信贷秩序。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这既是促进企业扭亏脱困和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银行不良债权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方面案件时务必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慎处理好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案件,对于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债务人的纠纷及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农户间的纠纷,一般应当首先由清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科技创新,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